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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来源:火狐网站首页    发布时间:2024-07-31 11:22:10

详细信息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依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则。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做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设计、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状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水定额做评估,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没有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理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状况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体系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水资源紧缺或者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净化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能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提高废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优化农业产业体系,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喷灌、渗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损耗。

  第十九条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造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条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从消防用水设施取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实行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村民生活用水应当计量;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由供水单位组织统一安装。

  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节水方式获得的节水量,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一)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二)再生水,是指废水或者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可以在一些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三)串联用水,是指根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一样的要求,将水依次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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